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发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6年9月18日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三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转基因棉花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
(五)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名以上;
(六)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七)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编号、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生产地点、有效期至等。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注许可信息代码。
(一)许可证编号为“g(农)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号”为四位顺序号;
(二)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填写;
(三)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同时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其他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