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已通过厅常务会议审议。现解读如下。
一、 修订背景
现行《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浙农政发〔2015〕2号,下城“原办法”)于2015年5月印发。该办法实施2年多来,对规范品种审定工作、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培育种子企业育种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农业生产环境和制度环境均发生较大变化。一是制度环境发生变化。2016年1月,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对品种审定制度作出了重大修订,对农作物品种管理设置了新品种保护、审定和登记等3项制度,增设了品种登记制度,同时对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的划分也作出了适当调整。2016年7月,农业部根据新《种子法》修订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并于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新增了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等内容;二是农业生产环境发生变化。我国农业已经进入新时代,品种审定制度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必须及时做出调整,以引导科研育种单位和种子企业加快培育符合市场和生产需要的品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三是政府职能在逐步转变。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省又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因此,必须及时对现行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修订,优化品种区试审定管理方式,提高主体责任意识,真正落实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修订总体思路
品种审定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按照我省现代农业和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立足提升我省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按照“减少审定环节、提高主体责任、加快企业自主育成品种和优质绿色生态品种审定步伐”的原则,对品种审定机构、申请受理、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引种备案、撤销审定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修订,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品种审定制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绿色发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缩减审定范围。根据部办法第三条规定,将原办法第三条的作物范围调整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作物,去掉原办法中的油菜、马铃薯、西瓜3个作物,进一步缩减审定作物范围。
(二)精简审定机构。鉴于我省玉米和大豆面积较小,根据部办法第八条规定,继续将玉米和大豆合并设立旱粮专业组,同时相应取消油菜、西瓜等作物专业组。
(三)简化品种试验。
1. 根据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办法第十四条将原办法第十五条的区域试验点在全省不少于“7个点”改为“5个点”,减少了试验点次。
2. 根据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办法第十四条将品种区试的田间试验设计增加“间比法排列”,使试验田间设计除随机区组之外的增加另一种选择,有利于特殊用途品种和参试品种较少时开展品种比较试验。
3. 根据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办法第十五条增设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从而除对省内企业自主育成品种缩短试验周期外,增加了综合性状特别优良的品种也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同步加快优良品种和企业自主育成品种的审定与推广步伐。
4. 根据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增第十九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申请者代表参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加大了承试单位的社会监督,提高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根据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增加了第二十一条的具备试验能力自有品种单位的“生产试验可以自行开展”、“特殊用途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三个联合体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并根据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自行开展品种试验方面的规定并入第二十一条表述,扩大品种试验渠道,缓解省级品种试验渠道不足、参试品种数量受限、特殊用途品种试验参试品种难以开展等局限性,逐步推进品种试验由申报单位自行开展、政府部门主要抓好试验规程、审定标准制订实施以及事后监管过渡的品种试验改革。
6.依据部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省农业厅关于实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的意见》(浙农政发〔2017〕号)的规定,第十五条增加生产试验与区试同步进行的内容,绿色通道文件予以合并,精减试验管理规范性文件数量。
(四)缩短办理时限。根据部办法有关规定,对品种区试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进行调整,压缩审定时间。
1.将原办法十一条的申请受理时间从“60日内”改为“45日内”,申请不予受理品种的陈述意见或材料修正时间从“15日内”改为“30内”。
2.原办法第二十条的品种试验总结会议从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内”召开改为“45日”内。
3.根据部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初审通过品种的公示时间从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的“60日”改为新办法第二十四条的“30日”。
4.根据部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办法第二十八条新增审定信息报农业部公示15日。
5.根据部办法第三十八规定,新办法第三十一条新增审定标准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品审会备案。
6.根据部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撤销审定公示期从原办法第三十一条的“60日”改为新办法三十八条的“30日”。
(五)更加公开公正。1.根据部办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增第十三条第三款“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2.根据部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在四十一条-四十四条中,对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测试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促进品种区试审定工作更加公开、公正、科学、规范。
(六)简化审定表决。根据部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省品审会审定品种时的投票表决审定改为第二十四条的审核审定,即省品审会主要针对审定程序、审定标准的应用以及对新品种存在的风险评估是否准确合理做出审查审核,加大专业组现场考察和初审时的职责,逐步推进专家负责制,进一步厘清了专业组和审定委员会职责分工。
(七)扩大引种范围。根据部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四十三条规定,新办法新增第六章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规定,使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省外审定品种的引种范围从邻近省扩大到其他省份,并对引种备案条件、公告内容、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扩大了省外引种备案范围,规范了引种备案程序。
(八)严格审定撤销。品种退出机制是我国品种审定自我纠错的制度安排,对确保品种种植安全十分重要。根据部办法有关规定,对退出机制作如下修订。
1.将原办法的第六章品种退出改为第七章的撤销审定,与国家品种审定办法统一名称。
2.将原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增加“失去生产利用价值”、“标准样品不真实”两种撤销审定的情形,同时将第四款“其他情况应当退出的”改为 “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使撤销审定品种的条件与部颁办法相对应,提高撤销审定品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新《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审定作物范围等。
(二)审定机构。规定了品种审定委员会和专业组以及品审会办公室的职责、委员或成员任职条件等。
(三)申请与受理。规定了品种审定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申请受理以及材料修正时限等。
(四)品种试验。规定了品种试验种类、组织实施单位、主要测试鉴定项目、试验设计、试验点次、试验周期、试验对照品种、试验承试单位和试验人员条件、试验结果汇总以及自主开展品种试验条件等。
(五)审定与公告。规定了品种审定的初审会和品审会材料申报材料、审核内容、公示公告时间、审定证书以及复审受理时间。
(六)引种备案。规定了引种备案的受理机构、受理范围、试验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引种备案公告内容等。
(七)撤销审定。规定了撤销审定的四种情形和撤销审定主要流程。
(八)监督管理。规定了品种审定工作人员、试验单位、试验承担人员、申请者等职责、义务、违纪处罚等。
(九)附则。规定了品种试验经费来源、蚕品种参照执行以及实施日期。
五、适用范围与实施日期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