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种子法》修订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列出一章,带来的主要变化有:将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列入到《种子法》,提升了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位阶;将品种权行政执法权下放到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并大幅提高对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额度,空前地加大了品种权执法;将dus测试作为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登记的重要前提,品种管理工作又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出坚实的一大步。可以说,将新品种保护列入到新《种子法》必将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化,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措并举,不断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植物新品种权确定为与专利、商标、和记娱乐官方旗舰的版权等并列的七大战略专项任务之一,并在之后连续多年,将打击植物品种权侵权行为作为国务院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同时赋予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种业管理属性。2014年,国家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理纳入其中。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知识产权局、农业部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对植物新品种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国家层面看,保护植物新品种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现代种业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新品种保护的重视和支持,传递了国家鼓励原始育种创新、加大对育种者权利保护,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国的决心。
新《种子法》进一步强调植物新品种权,是现阶段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现实选择。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先后制定了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权同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尚属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立法层级上明显滞后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尚未形成共识、短期内难以提上日程的情况下,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关键性制度通过种子法专章规定,节约了立法资源,提高了立法效率,更是化解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处罚力度太小的矛盾,符合民事制度需由法律规范的要求。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是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的重要方面。随着2011年国务院八号文件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实现了归口管理,但两者法律性质有属性上的差异,在品种管理实践中有一个如何衔接的问题。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品种审定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新品种保护列入到《种子法》,有利于两者有机衔接,也便于统一执法管理。进入市场销售推广的审定品种,如果是授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可以统一测试流程、统一测试机构、统一执法主体,这可极大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切实维护育种者权利和农民利益。